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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取比特币的刑法】

imtoken苹果版钱包 2024-01-26 05:12:25

1.问题的呈现

随着“区块链+”时代的到来,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比特币以其去中心化、可控性、匿名性等特点受到全球投资者的青睐。 盗取比特币的行为比较典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盗取比特币的刑法争议很大。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比特币盗窃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支付对价后获得的比特币不仅是虚拟商品,更代表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 对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庆市合川区、河南省南阳市等法院认为,比特币只能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受到保护。

同一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也存在质的差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令某某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盗取比特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北京某某某某某某某近年来在我国对其控制力度有所加强。 如果在2013年将其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在我国目前的宏观金融政策层面,禁止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其财产属性的交换和销售以及定价服务均不被认可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秩序。 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产保护,因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规则”。为解决上述争议,有必要对比特币的刑法属性进行深入探讨。

二、比特币的刑法属性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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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律规定的犯罪客体为“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随后,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界定情节时仅明确将身份认证信息列为犯罪客体。该罪并没有明确“数据”概念的定义,而是附有追加条款。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数据种类。 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对“数据”的定义,“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文本、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实际处理。 比特币产生并存在于计算网络中。 本质上,它是计算机为特定的数学运算生成的加密字符串。 内容代表一定时间内计算机计算能力的成本。 它是有意义的符号组合,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刑法。 属性。

(2) 非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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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脱离商品世界而固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对于个人设计算法生成的比特币是否具有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属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策。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司法手段确立了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 例如,德国和日本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货币功能; 英国不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只承认它具有财产价值。

比特币背后没有实物资产支撑,无法保持稳定的交换价值和承担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无法保证其信用体系; 去中心化使得国家中央银行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无法保证国家货币秩序的稳定和金融稳定。 政策执行; 匿名也给国家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成为洗钱、贪污贿赂、走私等各类犯罪活动的工具或渠道,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为防范比特币带来的金融风险,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规定,“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四大特点。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 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此后,我国明确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3) 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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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 比特币在获取过程中投入了物质资本,消耗了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相当于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 可以转让并产生经济利益; 数量有限,其上限和时间已被技术锁定。 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一次性性等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特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与刑法意义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 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交易比特币是否违法,也不能进入现实世界,缺乏稳定性和实用性。 其自身的特点,按照现行法律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财产。

笔者认为,财产与财产是有区别的。 财产是一个客体概念,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判断是否为财产,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管理的可能性、转让的可能性、价值。 财产是法益的概念,是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 这种支配关系(权益)是否受刑法保护,涉及刑法、民法和整体法律秩序的承认。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是与时俱进的,从一开始的法律财产论,到后来的经济财产论,再到经济财产法的主流理论。 法律上的经济财产论主张,财产不能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充分理解,也不能从经济学的经济价值中充分理解。 应以经济价值为核心,同时考虑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秩序的承认,从两个角度把握财产。 属性。 据此,除了经济价值之外,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得到整体法律秩序的认可,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判断依据国家监管政策,分为三个阶段。

1、作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 2013年《通知》明确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承认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国家不允许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从事比特币交易、注册、交易、清算等相关业务。 但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合法网站备案后方可运营。 现阶段,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可以在金融和支付机构之外流通和交易。 此时,比特币的支配权和交易受到法律秩序的鼓励和承认,具有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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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平台控制的比特币不具有财产属性。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售流通融资的违法行为,并明确禁止比特币等所有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的兑换、销售、定价、中介等服务,即从事比特币交易交易平台上的业务有悖于国家整体法律秩序的要求,是国家宏观经济秩序的目标。 因此,2017年9月之后,交易平台对比特币的相关权利不再得到国家整体法律秩序的认可,交易平台控制的比特币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对于个人控制比特币的交易行为,仅规定“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表明国家政策不支持和不鼓励公民参与比特币投资,但没有明确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换比特币,即个人之间持有和交换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没有被否定。

3. 属性属性的完全否定。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加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管控, 并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严禁非法金融活动,即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活动。 延续2017年《公告》精神,交易平台控制的比特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个人控制的比特币是否得到国家承认,需要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精神进行解读和判断。

2021年《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交易比特币是否违法,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禁止个人投资和交易比特币,而是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关于如何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近期发生的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可以提供借鉴,法院认为“挖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挖矿”合同无效。支配比特币的交易也会破坏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助长高能“挖矿”行为,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个人交易支配比特币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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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个人交易中支配比特币的行为是否受刑法保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支配仅限于个人之间交换交易的比特币。 从法律秩序的统一性来看,个人之间的点对点交易,比特币交易活动仍将在特定群体之间进行,逐渐衍生出纯粹依靠信用的“个人黑中介”或“地下交易”双方的交易,而为了让比特币能够流通和增值,必然会吸引更多的“新人”入圈,因此越来越多的个人之间的比特币交换和交易也会产生交易炒作,滋生违法犯罪的风险。活动。 相关业务同样有害,应视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应作为财产受到刑法保护; 二是个人纯粹控制不用于任何交易的比特币。 此时,比特币不存在于法律秩序认可的交易中,这意味着它本身没有交换价值。 对于支配者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值得商榷,或者即使比特币能够为支配者取得一定的精神和情感上的满足,其使用价值也达不到刑法保护的程度或者不是刑法保护所必需的,以及不能成为刑法。 其上的属性不能有属性属性。

三、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资格

在明确比特币刑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行为方式和支配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窃取交易平台控制的比特币。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之前,交易平台现阶段控制的比特币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属性。 数据犯罪按照假想的共同犯罪,按“二选一重罪”处理。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之后,此时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以侵犯财产罪予以规范。 行为人通过侵入交易平台计算机系统、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售比特币获利,未对计算机系统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二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非法窃取个人比特币。 当该行为同时满足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则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以后,不能定性为侵犯财产罪的,应当以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

三是窃取他人比特币私钥,转移比特币的行为。 比如窃取别人记录在纸上的私钥,然后用私钥把比特币卖给他人,或者掌握了别人比特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把别人钱包里的比特币转到自己的钱包里,然后出售赃物等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符合定罪标准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综合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行为评价,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